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

济南天洋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562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天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东山小区八区综合楼1-公寓304。
法定代表人:张庆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术静,济南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土管所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朱宝才,总经理。
济南天洋建材有限公司诉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济南天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536.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济南天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天洋建材有限公司诉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7846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536.7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