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济宁中成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040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兴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中成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红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5T4W9R。
法定代表人:张林,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土管所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4449493Y。
法定代表人:朱宝才,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盈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息马地市场内7号营业房东起第九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D8F9A8E。
法定代表人:刘作同,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官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50947012R。
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盈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济宁中成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胡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