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

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某某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3725号
原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土管所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朱宝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吕寨村济东大街11-49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陈霖,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翰韬,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市章丘区黄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黄河街道济东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春,主任。
原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黄河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黄河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广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艺
书 记 员 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