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940号
原告:山东博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万象广场5号楼21002室。
被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济南市章丘区黄河镇济东大街14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0MA3PC6L35H。
被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土管所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4449493Y。
被告:朱宝才,男,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女,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山东博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朱宝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博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朱宝才、***银行存款32万元。申请人山东博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博跃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朱宝才、***银行存款32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栗伟昭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聂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