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2833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济宁中成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红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P5T4W9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风,山东九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土管所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4449493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盈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息马地市场内7号营业房东起第九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D8F9A8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官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50947012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盈昌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永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济宁中成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410元,退还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