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344号
原告: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九州大道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土管所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444949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