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

济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2民初1344号 原告: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九州大道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 被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土管所沿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9444949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朱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