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曲阜鲁新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1财保92号
申请人山东曲阜鲁新工贸有限公司拟对被申请人山东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邹城市平阳寺建筑公司、王海瑞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军
书记员  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