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执保90号之三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大束镇岚济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51415R。
法定代表人:肖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酒仙桥南路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28596687R。
法定代表人:史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鲁08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8150********;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济宁市兖州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交易所名下账户的购房款1140000.00元。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焦兴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