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恢4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住邹城市。
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83166151415R,住所地邹城市北宿镇鑫星社区服务楼内。
法定代表人:肖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83执恢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存来
审 判 员 贾永升
审 判 员 孟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艳玲
书 记 员 任 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