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民监11号
监督机关: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秦海),男,汉族,1963年1月14日出生,居民,住邹城市。
申诉人(原审被告):***,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系***之妻。
申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特别授权代理)、吴宪峰(实习),山东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郑艳,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邹城金马设备有限公司会计。
原审被告:山东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地邹城市大束镇岚济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51415R。
法定代表人:肖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肖峰,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
二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强(特别授权代理)、孙淑仙(实习),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郑艳、原审被告山东鸿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鲁088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向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邹检民监(2021)3708830000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再审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洪超
人民陪审员  史明新
人民陪审员  牛德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姜在露
书 记 员  陈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