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信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天信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民特14号
申请人:山东天信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山东天信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光伏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信光伏公司请求:1.撤销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420号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在天信光伏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岗位是暖通职工,鉴于***的工作性质,执行公司转班制度,上完早班,休24个小时,上夜班,轮休一天,以此类推,***每个月最多出勤天数是21天,因此,***没有加班事实。二、2017年1月2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天信光伏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出具(2017)鲁05民破3号裁定书,于2017年3月9日指定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管理人应调查并公示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申请的加班费,属于职工破产债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时,***可就异议事项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既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起诉讼,认可了管理人的职工债权公示。2018年5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草案,申请人进入执行期。故***提起的本案所涉仲裁事项已经由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不应当再经劳动仲裁,***无权主张该时间范围内的加班费。仲裁裁决天信光伏公司向***支付加班费错误。
***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向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项为:天信光伏公司向***支付2014年12月至2018年8月15日的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费共计11256.37元。2019年1月24日,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420号裁决:1.天信光伏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向***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637.87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7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7)鲁05民破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东营市泰来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天信光伏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17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7)鲁05民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天信光伏公司管理人,高美丽为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时,天信光伏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劳动者应依法对清单记载提出异议,若管理人不予更正,应依法提起诉讼。综上,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可以申请撤销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裁定如下:
撤销东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案字[2018]第420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聂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