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921执2298号
申请人: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开发区黄屯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阳农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建设路北首(宁阳环城科技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阳农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921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银行账户及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措施,已部分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案件款并由申请人领取,在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现申请人申请该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921执2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