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881民初3924号
原告:山东儒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孔子商贸城中心商务区北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08511480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黄屯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76288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儒弘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弘置业)与被告济宁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正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儒弘置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济宁正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儒弘置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出施工现场;2.判令被告支付其延迟退场造成的原告损失。庭审时,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其延迟退场造成的原告损失60万元。事实和理由:山东儒弘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曲阜市××镇××坊村××小区,与济宁正泰在2021年3月26日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议书》。***是济宁正泰在此项目的负责人。后济宁正泰进场施工。由于我公司与济宁正泰在施工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经过多次协商,遂与2021年7月6日和2021年8月17日达成合意,签署解除协议。协议确定,一、我公司前期垫付人工工资72万元;二、济宁正泰退出现场施工,济宁正泰前期投入总计350万元,我公司以房抵债(价格以发票为准);三、济宁正泰剩余的现场材料折价后扣除我公司代垫付的人工工资后归***所有;四、写房源时济宁正泰写退场报告,退出现场。现在济宁正泰拒不履行解除协议,有违诚信原则。济宁正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施工进度并造成了我公司损失。
济宁正泰辩称,1、我公司与原告及村委一起商谈多次,商谈时说原告以房抵扣我公司的工程款,但是后来原告一直没有给我公司房子,所以我公司没有退场。2、原告所述的垫付72万元人工工资,我方不认可。3、延迟退场的损失是原告造成的,我方已经给原告出了退场通知,但是原告没有给我方出手续,所以才造成我方无法退场,现在我方要求原告支付500万元工程款,我方就退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26日与被告济宁正泰签订《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议书》,由被告建设位于曲阜市××镇××坊村××小区的部分工程,***系被告在该项目中的负责人。被告进场施工后,双方因产生矛盾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先后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17日签署协商协议,其中8月17日签署的协议约定:被告前期在涉案项目投入的350万元按每平方2790元的价格写给被告房源,现场剩余材料扣除原告垫付的72万元人工费后,剩余材料款归被告所有,该协议同时约定写房源时被告写退场报告、退出现场。协议签订后,双方未能就房源进行确认,被告至今未退出施工现场。2021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儒弘置业要求被告济宁正泰退出施工现场,其实质系要求被告履行双方2021年8月17日签订的协议,但对于该份协议的效力,本院认为双方对于被告投入的350万元的确认及现场剩余材料的处理等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系有效合同条款,但因涉案工程位于纸坊村,系农村集体组织,原告未提交相关审批手续等证据材料,无法查清协议中涉及的房源性质,如该房源系小产权房,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涉案房产系归集体所有,被告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双方关于以房抵债及写房源时被告退场等相关约定则系无效条款,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据此要求被告退场;如该房源具备相关产权手续,则该约定有效,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告写房源时被告写退场报告、退出现场,即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但原告至今并没有按照协议给被告确定房源,因此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退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延迟退场的60万元损失,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儒弘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儒弘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