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77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2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7121。
负责人:李国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黎明、王超,均系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72号19楼-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98555881。
法定代表人:何培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308国道北侧(盖世物流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057904182T。
法定代表人:肖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帝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山小区南区3号楼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2617550G。
法定代表人:何培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夏培江,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何培萍,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黄磊,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刘爱敏,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肖兵,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帝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夏培江、何培萍、黄磊、刘爱敏、肖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22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厦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帝盛彩钢制品有限公司、夏培江、何培萍、黄磊、刘爱敏、肖兵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112执1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