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5223号
原告: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72号19楼-02室。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98555881。
法定代表人:何培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培海,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济南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90号-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6989130B。
法定代表人:刘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山东广厦建安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郁文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