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454号
申请人: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南一路**梅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9482715R
法定代表人:任英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森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索镇街道兴桓路**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3250824U
法定代表人:陈凤英,经理。
申请人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森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森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