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森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5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森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兴桓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493250824U。
法定代表人:陈凤英,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80号梅苑大厦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9482715R。
法定代表人:卢亚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森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鲁0321民初116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邓旭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雪莹
书 记 员 刘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