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91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9482715R。
法定代表人:任英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徐州路1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960489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中心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03259472。
法定代表人:巴建中,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鑫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工程款26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经查,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工程款已被多案冻结并划拨,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无剩余欠付工程款,故本案中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且无法找到车辆下落,未能扣押变现。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无剩余欠付工程款,故本案中山东鑫立方农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且无法找到车辆下落,未能扣押变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