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2执恢49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以南鸢飞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金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国大高等教育投资集团日照科教开发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中段大学城。
法定代表人:王玉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凯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大高等教育投资集团日照科教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潍城民初字第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程继宾
人民陪审员 齐永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 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