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梦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梦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21民初363号
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1402466。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0253360。
被告:江西梦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梦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3元,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南昌森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牛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