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梦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诚至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梦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5153号
原告:郏林妹,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代理人:彭浪、***,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诚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601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675797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梦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9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1607486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被告江西诚至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梦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梦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林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郏林妹撤回对被告江西梦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万花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