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终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太海路璜时路口。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科教新城文治路55号13层1301-1306室。
法定代表人:高放,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荣文村广乐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焦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玄武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仓市。
上诉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管丰
审判员丁兵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