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5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科教新城文治路55号13层1301-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64909727Y。
法定代表人高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荣文村广乐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653835-6。
法定代表人焦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969291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玄武路,组织机构代码6891563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太海路璜时路口,组织机构代码69259228-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
被执行人***,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
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与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351353.46元及违约利息(以4351353.46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12700元。三、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56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3569元,由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951元,由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2618元。因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东港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142839.3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太仓茂林置业有限公司、太仓金塔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多套,均设有银行抵押,本院均已查封,(2016)苏0585执3404、3277号案件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正在处置中,本院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暂未扣押到,另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2752元,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正在另案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财产、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2752元,另本院已查封太仓天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暂未扣押到,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澄
审判员*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