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5执2268号
申请执行人钱**,女,1967年6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科教新城健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9692918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钱**与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4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钱**家具定作款255300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7月10日、2016年12月底、2017年4月底前各支付申请执行人85100元;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苏州尚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7865元。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控手段多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57865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4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澄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