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财保1号
申请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银棕榈酒店八楼。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伟,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鉴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三亚市××镇(地号为19-20-1-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XXXX号。查封金额限于人民币129800735.66元。2020年1月8日申请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向本院变更财产保全请求为:查封被申请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吉阳镇六道村三亚太阳湾高级度假区的地上在建工程中的三亚太阳湾度假村酒店独立客房T1A-1栋、T2A-2栋、T2B-1-25栋、T2B-1-26栋、T2B-1-28栋、T2B-1-29栋、T2B-2-32栋、T3A-15栋、T3A-17栋、T3A-19栋、T4A-16栋、T4A-18栋、T4A-21栋、T5-23栋、T5-27栋、T5-30栋、T5-33栋、35栋、36栋、37栋、38栋、49栋、50栋、51栋、52栋、53栋、55栋、56栋、58栋、59栋、60栋、62栋、63栋、65栋、66栋、67栋、69栋、71栋、72栋、73栋、75栋,太阳湾高级度假区总统别墅3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按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的上述查封行为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2980073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来免受难以弥补之损失,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三亚太阳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吉阳镇六道村三亚太阳湾高级度假区的地上在建工程中的三亚太阳湾度假村酒店独立客房T1A-1栋、T2A-2栋、T2B-1-25栋、T2B-1-26栋、T2B-1-28栋、T2B-1-29栋、T2B-2-32栋、T3A-15栋、T3A-17栋、T3A-19栋、T4A-16栋、T4A-18栋、T4A-21栋、T5-23栋、T5-27栋、T5-30栋、T5-33栋、35栋、36栋、37栋、38栋、49栋、50栋、51栋、52栋、53栋、55栋、56栋、58栋、59栋、60栋、62栋、63栋、65栋、66栋、67栋、69栋、71栋、72栋、73栋、75栋,太阳湾高级度假区总统别墅3号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在价值人民币129800736元的范围内查封,产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左家锋
审判员 李宝鹏
审判员 赵高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材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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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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