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琼96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三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指山市南圣镇水云居度假村。
法定代表人:张家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文灵,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顺利,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银棕榈酒店八楼。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伟,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广西五建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义,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三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量及应付工程款存在争议,故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定宇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造价问题进行了鉴定。在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后,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并未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反馈给鉴定机构,并征求鉴定机构是否需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项对鉴定意见进行调整,而径直采信了正式稿的鉴定意见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二审中,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项进行审查后认为,正式稿中的鉴定意见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异议进行调整,并需要对鉴定意见作出调整和补充。据此,一审法院在作出本案判决前并未就案件主要的争议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工程款问题予以查清。鉴于该部分事实属于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未予以查清,而二审期间又无法查清,虽然本院在二审期间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调解不成,故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1民初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南三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2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中才
审 判 员 陈小燕
审 判 员 吴党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超慧
书 记 员 邓芬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