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银棕榈酒店八楼。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伟,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鉴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104号金天龙大厦A栋708房。
法定代表人:豆清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纯根,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棕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棕榈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错误。一、本案原告所依据的《钢结构承包合同》为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原裁定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原告起诉依据的两个《钢结构承包合同》,为被告将被告自案外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处承包的三亚南山停车场项目景观绿化工程中的停车场钢结构加工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此,双方因此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共有(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共9个并列四级案由。其中,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第(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同为并列四级案由。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需要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仅仅特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不包括与之并列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进一步错误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规定受理本案,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原告、被告均在海口市范围内,按照便于当事人诉讼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原告住所地为在海口市龙华区。被告的住所地为海口市琼山区。按照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本案应当由双方共同所在地即海口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永兴公司海南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系专属管辖。本案中,永兴公司海南分公司分包施工的涉案工程项目“三亚南山停车场项目停车位廊架工程”和“三亚南山停车场项目5#二区、4#、3#、2#、1#停车场弧形廊架、不锈钢长廊、车库入口廊架钢结构工程”均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无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由原审法院审理。因此,永兴公司海南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
综上所述,金棕榈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
被上诉人: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豆清海。
上诉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永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请求)(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答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上诉请求是否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宝鹏
审判员 陈太洪
审判员 郭冬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华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