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

海南昂立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6民终877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6民终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南昂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高隆路1号高龙湾一号A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13号金棕榈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昂立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金棕榈园艺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22)琼9005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南昂立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收到一审法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通知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昂立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果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核:***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4日印制 (共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