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路源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青海省路源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12民初10429号
原告: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5号(09-5号)18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路源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新宁路32号丁香园1号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赛思环境工程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路源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青海省路源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60,000元或者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青海省路源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6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