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14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以斌,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鲁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街道唐冶东路水发尚东企业公馆1号楼9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振,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鲁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于2022年3月24日通知仲裁庭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22年3月28日开始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裁程序。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不予退还。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立营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