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441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鲁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唐冶街道唐冶东路水发尚东企业公馆1号楼907室。
被执行人:山东来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威海路1069号恒大财富中心2号楼407室。
被执行人:王辉,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执行人济南鲁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来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辉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4民初7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鲁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来配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519153元,未到位标的额为151915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