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906号
原告:溧阳华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工业集中区(河西中小机械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裕华、沈施,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天堂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谭竹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华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华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溧阳华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42元,由溧阳华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