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起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81民初3168号
原告:湖北银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河北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95468684J。
法定代表人:周用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1B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27885306。
法定代表人:谭竹青。
原告湖北银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银起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童仁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杜 来
书 记 员 漆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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