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365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31153342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北幢村。
被申请人: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2788530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A幢11B室。
申请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0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7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杭州华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胡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