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财保71号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16号704-707室。
负责人:范帆,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宁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9年5月8日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10万元。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请求冻结、止付被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1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内暂停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牛兆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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