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503执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天宁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26892D。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金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3292123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3民初17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47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确定的方式计付),案件受理费4197.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对被执行人泸州中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泸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三个),冻结期限至2021年4月28日失效;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泸州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4月28日失效;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4月28日失效;
(4)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共十一宗(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期限至2023年5月21日失效;
(5)经查询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3执11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采取的上述查控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60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强制措施续行(延长期限)手续,逾期未申请、逾期申请发生的不良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