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特106号
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宁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亦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宁路8号、16号704-707室。
负责人:范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慧,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无锡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门子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无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仲裁委)作出的(2019)锡仲裁字第042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是:1、仲裁法对专门问题的鉴定不允许单方委托。仲裁案件中涉及定责定损的唯一关键证据公估报告是太保无锡分公司和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太公司)单方委托,出具该份公估报告的单位既不是仲裁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鉴定部门,也不是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不符合仲裁法关于专门性问题不允许单方委托的规定。2、仲裁规则对有关鉴定问题也不允许单方委托。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对于专门问题的鉴定意见,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人或由仲裁庭指定。3、出庭接受询问的公估师蒋琦并不具有鉴定供电事故责任的资质和能力。根据太保无锡分公司的申请,仲裁庭安排公估报告的签字人即注册公估师蒋琦当庭接受三方询问,在接受询问过程中,仲裁庭并未查明也没有询问蒋琦是否对供电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具有专业资质和能力,公估委托书中也并未涉及供电事故的原因和西门子公司的责任问题,法律规定及相关行业准则的规定中也进一步说明,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停电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问题,并非由保险公估师可以自行判断并给出结论性意见。4、公估报告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根据公估委托书,保险公估人的工作之一是现场勘查,但公估报告中载明的内容并未体现该工作,且蒋琦在接受仲裁庭组织的当庭询问时已经承认,其并未从事该现场勘查工作。公估报告中的查勘人员并非现场理算师即该报告签字人蒋琦,该份公估报告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本质上属于伪造的证据材料。综上,涉案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撤销。
太保无锡分公司辩称,1、本案仲裁裁决和仲裁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有效。2、关于西门子公司提出的单方鉴定报告是否适用的问题,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均载明如果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才会委托鉴定,而本案是由西门子公司自认的厂方质量报告引起的,本案事故责任已经确定清楚,所以仲裁庭认为本案无需再进行鉴定,符合相应规定。3、本案公估报告是由太保无锡分公司和海太公司共同委托的有资质的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其确定的事故责任主要引用的是西门子公司自认的会议记录及事故分析报告,公估人并未超出公估范围开展工作。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公估人具有理算、定损的职责,公估人依据相关损失材料作出的损失认定也是客观的。经过仲裁庭审查,已确认了这些损失,因此公估报告属于有效的,并非西门子公司所说的伪造证据。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驳回西门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月8日,无锡仲裁委根据海太公司与西门子公司、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所涉的仲裁条款和太保无锡分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受理了太保无锡分公司与西门子公司仲裁案。太保无锡分公司的仲裁申请为:1、西门子公司向太保无锡分公司赔偿损失1075293.51元;2、西门子公司支付公估费2250元。
无锡仲裁委查明,2015年12月23日,海太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110KVGIS改造项目126KV组合电器订货合同》,约定海太公司向西门子公司订购GIS组合电器及在线监测系统,太保无锡分公司承保了海太公司所投保的财产一切险。2016年10月6日下午,海太公司厂区内110KV变压所西门子GIS系统发生母差保护动作,造成E04、E05和线路对侧的开关跳闸,进而导致海太公司全厂停电达5.5个小时。本次事故除了GIS系统本身的损坏,海太公司的部分生产设备也因此停电事故而损坏。2016年10月10日,供电公司、新区政府、西门子公司、海太公司派员召开161006海太GIS故障事故会议,分析故障原因为7102三工位道闸传动轴上得绝缘杆(A、C相)碎裂,造成A、C相间短路,确认为厂方质量事故。会议确定,西门子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供电局、海太公司等通报项下的故障原因分析报告及检修方案等。2016年11月4日,西门子公司出具《无锡海太110KV变电站E04间隔QZ10气室放电故障原因分析报告》,确认E04间隔QZ10气室发生放电故障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绝缘拉杆内部存有缺陷引起的,而该缺陷可能是气泡、异物或者是应力引起的裂缝,并认为该型号绝缘拉杆发生异常属于个案,不存在批量性异常的可能性,故无需更换其他隔离开关的绝缘拉杆。停电事故发生后,西门子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更换了质量瑕疵的绝缘拉杆,延长了保质期。停电事故发生后,海太公司向太保无锡分公司报案,并依据保险合同向太保无锡分公司索赔。为进行理赔,海太公司和太保无锡分公司委托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估公司”),就2016年10月6日因GIS设备故障一案进行现场查勘、损失鉴定、检验、赔款理算等。2017年7月6日,公估公司出具最终报告述明:此次出险的GIS系统由海太公司向西门子公司订购,该GIS系统于2016年8月完成安装并于2016年10月5日晚上正式送电投用;在运行不到24小时,就出现E04(分段)间隔B2气室内的A、C之间的绝缘拉杆被击穿后发生A、C两相短路,而引发海太公司全厂停电;此次事故中,海太公司运行中的生产设备由于意外断电及断电超时造成损失,认定应理赔的金额为1075293.51元。2017年10月20日,太保无锡分公司向海太公司支付了赔偿款1075293.51元。
无锡仲裁委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19)锡仲裁字第042号裁决,裁决如下:一、西门子公司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太保无锡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075293.51元;二、驳回太保无锡分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16993元(已由太保无锡分公司预交无锡仲裁委),由西门子公司承担。西门子公司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仲裁费16993元直接支付给太保无锡分公司(无锡仲裁委不再收转)。
本院认为,对于生效仲裁裁决是否具备可撤销情形,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关于保险事故的原因,根据无锡仲裁委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在海太公司厂区发生停电事故后,根据西门子公司、海太公司共同参与的事故会议分析和要求,西门子公司出具了故障原因分析报告,认可系所供产品零部件存在缺陷引发开关跳闸,继后造成断电。在此基础上,保险公估报告采纳西门子公司出具的故障原因分析报告中载明的事故原因,并确认了理赔金额。无锡仲裁委依据查明的会议纪要、故障原因分析报告、公估报告等事实,确认了保险事故的原因,并采纳公估报告中确认的理算金额,而未准许西门子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系无锡仲裁委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并不违反仲裁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此外,本案中的公估报告系客观存在的,西门子公司在本案中仅是对公估报告提出相应异议,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估报告系伪造。因此,西门子公司以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公估报告系伪造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西门子公司要求撤销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锡仲裁字第042号裁决书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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