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财保6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8号、16号704-707室。
负责人:范帆,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宁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兴海,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苏02财保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10万元。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其与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海太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10万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轩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