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16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范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亦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晗,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上海西门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48.94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琦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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