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8544号
原告:东阳市花园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三单乡政府大院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阳市花园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东阳市花园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花园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阳市花园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2元,减半收取计3181元,由原告东阳市花园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