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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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1121执3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60997056F,住所地浙江**田县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592889316F,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浙11民终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10414.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900000元。申请执行人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就未偿还执行款于2023年3月29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其自身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合理处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3)浙1121执361号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东阳市金泽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青田县宏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