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金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通市金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如东县档案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3民初4268号
原告:南通市金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9号楼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20397258
法定代表人:乐飞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莲,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如东县档案局(档案馆),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富春江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62301423561XN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宝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市金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县档案局(档案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南通市金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金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金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9元,由原告南通市金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缪战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