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12民初3403号
原告:***,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婷婷,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金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事经理,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金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