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跃军。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凡。
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决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3276194.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案外人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56910101900000278)内的12097620.54元是保证金,本院不该冻结,现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已将执行异议材料移送给执行裁判庭。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0年5月22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截止2020年5月22日本案执行款53276194.3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人王玉琦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他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