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
法定代表人:侯建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密公路北口38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万友,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东凡街。
法定代表人:吴跃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玉前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子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侯建芳,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审被告:李俊英,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上诉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82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月14日,雏鹰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不准许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应予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0年3月27日,该通知书送达雏鹰公司。但雏鹰公司未按照通知要求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铁良
审判员  黄爱玲
审判员  赵留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翟晨飞
书记员时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