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执77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密公路北口**院**楼。
法定代表人:杨万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东凡街
法定代表人:吴跃军。
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
法定代表人:侯建芳。
被执行人: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玉前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子凡。
被执行人:侯建芳,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李俊英,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农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8年1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需扣除已支付的1740701.3元利息)。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分别于2020年7月3日、2020年9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洛宁新宇小学享有到期债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13日向洛宁县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案外人河南新宇教育实业有限公司、洛宁新宇小学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2.于2020年8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1.33%的股权。因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
3.于2020年9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十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六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侯建芳名下一套房产。因均为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
三、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侯建芳、李俊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文龙
审判员  陈朋涛
审判员  马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贺云峰
书记员尚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