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执27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郝萌,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1,032,9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12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其中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郝萌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33,811.11元,已划拨并交纳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登记信息。
二、2019年12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三、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萌发出传票传唤,要求其于2020年1月1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萌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2020年4月17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郝萌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郝萌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0年4月22日前往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2020年3月1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2020年5月12日前往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调查其名下厂房情况,经调查了解,该厂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截至2020年5月2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实际受偿。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其告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宜阳县鹅宿畜牧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文龙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陈朋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柯玉波
书记员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