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终1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296号自贸大厦A座8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玉前路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子凡。
原审被告:李俊英,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东凡街。
法定代表人:吴跃军。
原审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泰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俊英、三门峡市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到本院接受询问,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接受询问。另外,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其缴纳上诉费的票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靖
审判员 陈国防
审判员 王玉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广富
书记员米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