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某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2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牟则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韦君,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99号。
负责人:李建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泊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52号红星美凯龙家居馆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保胜,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淑卿,女,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上诉人烟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烟台泊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保胜、冯淑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上诉人烟台**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同民
审 判 员 陈 勇
审 判 员 衣振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许田田
书 记 员 徐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