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执字第2518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执字第2518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8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2518号
申请执行人:于建乐。
被执行人:烟台惠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抗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2015)**执字第2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松建
审判员***一月七日
书记员*胜宾